标志设计的商标注册
标志设计的商标注册是有一些禁区的,需要注意是否超出了界限注意
商标注册一般都能顺顺利利地通过,但不乏被打回来了的。
这时候您就需要反思自己是否逾越了界限,因为标志设计的商标注册仍存在着许多的禁区。
禁区一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设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带有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设计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三)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设计、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设计;
(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设计;
(七)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设计。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禁区二
下列标志设计,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只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禁区三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持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持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